材料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揽政务,公布法律……受参议院弹劾后……特别法庭审判之。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美国宪法是美国建国初期多元利益集团谈判和妥协的结果,宪法所创立的也是一个利益谈判和妥协的政治机制,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不同的利益集团根据不断变化的历史环境,利用依宪法衍生的宪政机制,就各自的利益和联邦的“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定位,相互进行一种连续不停的谈判和妥协……宪法的生命力不断得到更新,表现出一种“超稳定性”,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
——王希《原则与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