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新中国建立后,针对全国各地税制极不统一的状沉,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财力需要,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加强税收工作,建立新税制。同时还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不久,又公布《契税暂行条例》,开征契税。在农业税制方面,対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也进行了调整,特区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牧业税征收办法。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实行以后,全国税政得以统一,这也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收的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的工商税收制度。当时建立的税改制度实行“多税种,多次收”的复税制体系,适应了当时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情况。
——摘编自蔡秀玲《新中国成立60年我国税制的沿革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