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894年8月1日,清政府与日本政府相互宣战。
朝鲜为我大清藩属……我朝抚绥藩服,其国内政事向令自理。日本与朝鲜立约,系属与国(注:与国指友邦),更无以重兵欺压强令革政之理。各国公论,皆以日本师出无名,不合情理,劝令撤兵,和平商办。乃竟悍然不顾,迄无成说,反更陆续添兵……乘我不备,在牙山口外海面,开炮轰击,伤我运船……该国不遵条约,不守公法,任意鸱张,专行诡计,衅开自彼,公论昭然……著李鸿章严饬派出各军,迅速进剿,厚集雄师,陆续进发,以拯韩民于涂炭。 ——《大清光绪皇帝宣战谕旨》(摘录) | 朕以明治十五年条约,出兵备变,更使朝鲜永免祸乱,得保将来治安,欲以维持东洋全局之平和,先告清国,以协同从事,清国反设辞拒绝……清国之计,惟在使朝鲜治安之基无所归……以损害帝国之权利利益,使东洋平和永无保障……事既至此,朕虽始终与平和相终始,以宣扬帝国之光荣于中外,亦不得不公然宣战,赖汝有众之忠实武勇,而期速克平和于永远,以全帝国之光荣。 ——《对清国宣战诏书》(摘录) |
比较两则材料,指出一处不同,并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予以说明(要求:所指出的不同之处应明确清楚,说明需史论结合,合理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