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于2013年4月1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2套女士西服套装,价款共计人民币5 480元。该商品标识面料成分为100%棉。孙先生委托相关检验所对该商品进行检验,结果表明面料成分是棉及氨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返还商品价款5 480元,并赔偿5 480元;支付鉴定费100元及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衣物成分与标识不符,商品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于是判决被告为原告退货,返还原告货款5 480元,而对原告其他主张不予支持。
材料二 作为一家装饰企业,合肥景龙公司的经营者一直将重合同看成自己企业的信誉,将守信用当成成就商机的条件。他们除使用行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外,还在文本中明确双方的权益范围,并在诚信的原则、品牌的设计、质量的监督、工程的安排等各方面均有职责分明的条款。景龙公司以严谨的合同条款来检验自己的施工质量,在广大消费者中赢得美誉。业主魏先生在其填写的工程质量验收单中对景龙的施工这样评价:“景龙第六工程处施工认真负责,客户放心,质量优等,设计一流。”景龙公司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到目前为止,已连续多年获得“重合同、守信誉”单位光荣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