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传统文化的代际传承除社会、学校外,在家庭中主要是由父亲规训来完成的。这一特殊的传承方式,使得父亲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权利。父亲不仅拥有处置财产的权利,而且具有规训儿女人生道路的权利,尤其是依据“三从四德”等儒家规范,迫使儿女接受和皈依这套规范体系的权利。
父亲所承载的权利是对纲常名教的皈依和担当,其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父亲作为纲常名教特别凸显的权利类型,是确保文化得以完成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不管任何情况,作为父亲的“老子”的思想都先验地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其对“子”的训化正是把他所认同的外在理性规范灌注到“子”的文化心理结构中,成为“子”的外在行为的指导思想。
“父”对“子”的文化规训,实际上也是父权发挥其社会效能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父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循循善诱,让纲常名教的理性规范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使“子”在耳濡目染中,把外在的理性规范自觉不自觉地植根于自我的思想与情感中;其二是通过强制的方式,把外在的规范强行地镶嵌到“子”的思想和情感中。正是通过“父”对“子”的不断训化,文化完成了代际传递。所以,儿子一旦做了父亲,便会用自己所传承过来的“规矩”来约束规范下一代。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如果诱导方式无法承载起规训的使命,那么,强制性的训诫方式便成为最重要的选项,甚至可以说,传统文化的代际传承绝大多数是伴随着训诫等强制性方式得以完成的。
“父”所恪守的文化作为文化传承的结果,往往会转化为他的一种“从来如此”的文化信念,这不仅使他失却了对自我所信奉的文化理念的质疑能力,而且失却了挣脱既有文化理念的羁绊而构建新文化的能力;而“子”则不然,其文化心理结构作为一个不断建构的历史过程中,他们更容易接纳并信奉那些在父辈看来难以理喻的文化理念。
在中国文化的传承过程中,如果“父”对“子”的规训这一链条没有外力干扰的话,如此的传承方式将会周而复始地循环着。但是,随着父亲的死亡使得既有的文化传承链条中断了,而“慈母”又难以取代“严父”承载起“父权”的使命,况且,在人们所恪守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经典戒律中,承载父权的不是母亲,而是长子。按照“三从”规范要求,长子在家庭中的权利获得了凸显,这为“子”挣脱父亲的羁绊、超越“父”的人生疆域的限制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社会的进步以及父权的衰弱,使得清末民初社会文化转型的过程中,文化传承的链条出现了断裂。那些缺少父权“规训”的孩子,便一下子进入了一个相对宽松和自由的权利松弛地带,这为他们走出既有父权设定的人生疆域,相对自主地选择自我人生的展开形式提供了诸多可能性。
(摘自《新华文摘》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