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承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钦定宪法大纲》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