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87年,广东台山海域发现一条满载货物的古代沉船。这艘沉船被命名为“南海 I号”。此后30多年,针对这条宋代沉船的考古工作一直持续。截至2019年3月,水下考古人员从沉船上陆续发掘出超过14万件各类文物。
“南海I号”属于我国古代三大船型之一的“福船”类型;它是目前发现的年代较早的“福船”,实物,其船体结构和建造手段为研究南宋时期的造船技术提供了珍贵资料。从“南海I号”的船体结构和船中瓷器情况来看,该船极可能是从泉州港始发,目的地有可能是东南亚、南亚、西亚,甚至东非沿海这些地区,而对沉船上那些具有域外风格金器的产地研究或许能为解开这一谜团提供重要线索。
“南海I号”沉船由于受到海洋生户、非法盗捞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采用原址保护的方式并不适宜;沉船海域几乎为零的能见度和复杂海况又使得以水下考古方式进行的原地发掘无法科学实施。面对这一难题,中国水下考古专家创造性地扩“整体打捞”的方案,把沉船、船载文物以及沉船周围的泥沙按照原状固定在特定的钢结构箱体内,将分散、易碎的文物一体化、一次性吊浮起运,并迁移到可人为控制的新环境中,进行后期室内发掘和易地保护。“南海I号”,沉船整体打捞和迁移式保护是我国海洋打捞和水下考古技术相结合的一次重大创新性实践,在水下考古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摘编自魏峻《一艘自南宋船——开启中国水下考古新航程》)
材料二:
随着世界航海事业的飞速发展,水下的文化遗产开始得到不断的开发,同时也受到严重的破坏。对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应根据国法则和条例,出台相关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条文,并制定相关的规范政策。因此,世界上9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参与制定,并于2001年11月2日通过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公约》强调的基本原则有:
(一)“为全人类利益。水下文化遗产属于全人类,各个国家都要对其进行保护。
(二)原址保护。鼓励人们以负责的和非闯入的方式进入仍在水下的文化遗产,以对其进行考察或建立档案资料,人们的这些活动不应该妨碍对于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在允许或进行任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之前,就地保护应作为首选。
(三)不应该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以交易和投机为目的的商业开发。
(四)合作共享。在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方面相互合作帮助,有可能的话,也应在对这种遗产的调查、挖掘、记录、保存、研究和展出等方面开展协作。
(摘编自万晓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原则的应用探析》)
材料三:
1985年初,英国人米歇尔·哈彻在南中国海域打捞了一艘我国古代沉船“泰兴号”,船上满载康熙年间的青花瓷器。出于“物以稀为贵”的想法,哈彻砸碎了其中60 多万件,将剩下的交给荷兰阿姆斯特丹的拍卖行。那次专场拍卖,共计出现15万件瓷器、125块金锭。国家文物局得到中国瓷器将被拍卖的消息时,曾经试图阻止,惜未成功。于是,文物局委派专家携3万美元赶赴荷兰进行回购。但高出起拍价十倍的成交价让我们在拍卖之时根本无力举牌,最终黯然归国。随后“发展水下考古研究”的建议提交给了国家文物局。1987年,我国成立了第一个从事水下考古研究的专业机构——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水下考古学研究室,之后培养了第一批水下考古队员,为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摘编自孙行之《中国水下考古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