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理解儒学,需要回到儒学自身的历史语境。从其原初形态看,儒学的内涵首先体现于“仁”和“礼”上,两者同时构成了儒学的核心观念。
②“仁”主要关乎普遍的价值原则,其基本内涵则在于肯定人自身的存在价值。比较而言,“礼”更多地表现为现实的社会规范和现实的社会体制。从社会规范这一层面看,“礼”可以视为引导社会生活及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在社会体制方面,“礼”则具体化为各种社会的组织形式,包括政治制度。
③“仁”和“礼”固然各有侧重,但所侧重的两个方面并非截然分离。“仁”以情感的沟通和情感的凝聚为主要方面,但并不排斥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联。首先是以“爱人”规定“仁”,既以肯定人的内在价值为前提,又包含情感关切,它所侧重的是“仁”的内在的情感凝聚和情感沟通。其次“克己复礼为仁”,“克己”更多地表现为对理性规范的认同和接受“复礼”同时涉及理性的引导和制约,这样,“仁”既有内在的情感侧重,同时也兼及理性之维。就“礼”而言,与之相关的首先是“理”:“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记》)这里的“理”既指条理,法则,也涉及依据这种条理法则对人的知和行的制约。不过,在与“理”相关的同时,“礼”并非与“情”完全隔绝,所谓“礼因人之情而为之”(《语丛一》),便表明了这一点。这里的“因人之情”,便关乎“礼”与情感沟通和情感凝聚之间的联系。作为儒学的核心,“仁”和“礼”同时构成了儒学之为儒学的根本之点,儒学与其他学派的内在区别,也与之相关。
④墨家提出“兼爱”,这一观念在肯定人道价值方面,与儒家的“仁”具有相通之处:尽管“仁”基于亲亲之情,“兼爱”则并未赋予亲亲优先性,后来的儒家学者(尤其是理学家)一再由此辨析“仁”与“兼爱”的差异,但在关切人这一点上,二者确实有一致之处。然而,墨家对“礼”总体上持批评态度,其“非乐”“节葬”的主张以及对“亲疏尊卑”“昏(婚)礼威仪”等的抨击,从不同维度体现了这一点。这种取向,具有重“仁”而轻“礼”的特点。
⑤法家更倾向于化“礼”为“法”。“礼”与“法”在注重规范性这一点上,有相通之处。但“礼”建立于情理之上,具有引导性的特点;“法”则以法理为基础,表现为非人格、冷冰冰的律令,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法家总体上已由“礼”而走向“法”。与此相应的是对“仁”道的拒斥:谈到法家之时,历史上的学者常常以“刻薄寡恩”来形容,“刻薄寡恩”与“仁”彼此相对。在以上方面,法家与注重“仁”和“礼”统一的儒家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⑥道家从另一层面表现出来对“仁”和“礼”的疏离。老子曾指出:“绝仁弃义,民复孝慈。”尽管对“绝仁弃义”有各种不同的解说,但其对仁和礼义不予认同的立场,无疑显而易见。这一价值立场与道家推崇“自然”,而对人文或文明化的规范持批评和怀疑的态度,总体上前后一致。在这一方面,道家与儒家注重“仁”与“礼”的统一,同样形成了某种对照。
⑦作为儒学的核心,“仁”与“礼”的统一既体现于儒家自身的整个思想系统,又展现于人存在的各个领域。
(摘编自杨国荣《儒学的内核和多重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