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宋代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改革前代的消防责任制度。皇帝一般在大火发生后,往往会象征性地颁布罪己诏,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检讨和反省。宋律中规定,故意焚烧官屋或者私宅,要处以徒刑三年。若有因火灾致死者,对犯罪人以故意杀人论处。 北宋中期后,实行重法统治,对于纵火犯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而过失失火犯一般仅至徒刑。 负有救火职责的官员玩忽职守不积极救灾,各降一官,然而普通救火兵士救火不力者,多为黥面、刺配(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等刑罚。宋律还规定“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甚至按照居民五家或十家的范围设立一保,本保内有人放火要报告或制止,不然本保的人一并科罪。
——摘编自陈智勇《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