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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中国人的国家主权观念不断变化。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840 年的鸦片战争,使中国割地赔款,丧权辱国。但清政府并未就此而觉醒,仍然自高自大,竟将向外屈服称为“羁縻”“安抚”。1861 年,为办理对外交涉而设立的总理衙门,其基本方针为“办理外交之事,非恐决裂,即涉迁就,势本难以周全。两害相形,   则取其轻,实未敢因避迁就之讥,致蹈决裂之害”。(意为避免与外国决裂)作为一个近代主权国家的外交机构,总理衙门的作用却只限于此而已。

——摘编自刘慧娟《试论中国近代国家主权观念形成的基本轨迹及其影响》

材料二 1864 年 4 月,在处理普鲁士与丹麦因战争而在中国渤海湾发生的“战船纠纷”时, 奕䜣曾初步提出国家主权问题。他运用有关领海的国际法理论,成功迫使普鲁士公使释放被扣留在中国领海的丹麦船只,解决了棘手的外交难题。李鸿章在 19 世纪 60 年代中期指出,倘若外国要求之事“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者,“皆可因万国公法直斥之”。 1868 年“修约”期到来之前,曾国藩也主张中国应“委婉而又坚定地拒绝外国人在修筑铁路、设置电报、内地通航、在中国水域运盐以及建立货栈等方面提出的一切要求,认为这些活动将有损于中国国民的生计”。后来郑观应进一步指出“各国之权利,无论为君主,   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而他人不得夺之”。

——摘编自施建兴《国际法输入与中国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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