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古代中央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县衙门与农民家庭大门之间的距离是交给地方的,所以构成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地方自治体制。中央所做的事是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表面上看是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府命令,事实上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就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发挥效力的是绅士。自治团体的形成是由当地人民具体需要中发生,而且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中央干涉。
——摘自费孝通《乡土中国·乡土重建》
材料二:光荣革命到议会改革之间地方政府自由发展,权力由王权和枢密院向地方和治安法官转移,形成了以治安法官为核心的地方自治制度。1832年议会改革后,地方治理也进入到民主化改革阶段,居民自治开始。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对郡治安法官进行了分权,被看作英国地方政府制度的起点。1835年市政法案确立了现代地方自治原则。1848年《公共卫生法案》对英国地方自治产生了深远影响,形成了城乡分别治理的地方治理局面。
——摘自陈国申《从传统到现代:英国地方治理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