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广州贸易的主要特征,是朝廷授权“十三家”称为行的商号,作为唯一的对外贸易代理人。开办这些行的主人,即所谓的“行商”,向朝廷捐呈大笔钱财,以保证他们的垄断性特权;据说捐资的数额约为20万两,或5.5万英镑。据称在明代万历时期(1573—1619年),就有大约三十六个行商与十四个国家进行贸易。到明朝末年,行商的数目下降到了十三个,故有了“十三行”的名称,一直持续到清代。由于广州贸易是在外国私商和中国臣民之间展开,所以无需任何官方的外交关系,只要有非官方的生意往来即可。这样,洋商与中国官府之间不允许有任何的直接接触;洋商只能通过指定与他们做生意的中国特许商人,向总督、巡抚和“户部”转呈禀贴。
——摘编自徐中约《中国近代史:1600—2000》
材料二:英国东印度公司创立于1600年,最初的正式全名是“伦敦商人在东印度贸易的公司”。它是由一群有创业心和有影响力的商人所组成。这些商人在1600年12月31日获得了英国皇家给予他们的对东印度的15年的贸易专利特许。……1609年,詹姆士一世向东印度公司发出了一张不设期限的特许状,特许状只会在公司连续三年没有盈利的情况下才会被取消。1670年,查理二世发布了五条法律,授予东印度公司自主占领地盘、铸造钱币、指挥要塞和军队、结盟和宣战、签订和平条约和在被占据区就民事和刑事诉讼进行审判的权力。东印度公司的敌人包括商业竞争者、敌对国家和国内的敌对势力,因此它需要更多的保护权利。1680年,公司建立了一支自己的武装力量。1858年,英国取消东印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