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唐代是御史监察制度比较发达和完备的时代。设置目的在于监察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的言行职事是否合乎法律规范。所谓“正朝廷纲纪,举百司紊失”。(初始)“御史台……有弹邪佞之文,无受词讼之例”。开元十四年始规定受事御史之制,弹奏前往往是“推覆理尽,然后弹之”。御史台推鞠狱公(包括举弹前的推覆)和受命推按,往往不是一日而毕的事,这就需要“留问”——暂时拘捕,于是设置监狱,称为“台狱”。御史台初期只审判皇帝交办的案子,即所谓“制狱”。它与刑部、大理寺联合组成“三司”,具有联席会审的性质。一般说来,几经御史台推鞠落实后的案子,还得移交大理寺法官详刑定谳,量罪判处。终唐之世,御史台并没有发展成为纯粹的司法机关。唐后期,御史台的职权渐被侵削。在地方上,御史台对割据和跋扈藩镇是难以行纠举之职的。在中央,宦官势力是御史台不得侵犯的禁区。
——摘编自张国刚《唐代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