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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宋代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在中国古代司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在司法体制上,中央司法机关以大理寺和刑部为主,分掌司法审判和审判复核工作。御史台除监察职能外,也具司法监督和司法审判职能。另外,在三法司之以外,在宫中增设审刑院,审刑院受命于皇帝,不仅有权决定案件是否审理,而且是刑部之上的复审机构,限制了大理寺和刑部的权力。在司法审判制度方面,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详断官(断司)、详议官(议司)分别负责审讯、检法用律,就是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检索有关法律条文,定罪量刑。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又无权检法断刑。在民事诉讼上规定州县官府可以受理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的时效也有很多规定,如宋太祖时,因战乱离走、平安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的,官府不再受理。宋代的证据制度最为突出的就是检验制度。规定了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的各种情况,检验要经过报检、初检、复检三个程序,要作笔录。对检验人员的组成及其责任也有严格规定,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的范围、时间,如实进行检验,不许受贿舞弊。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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