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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反映了(    )

A、中国法律开始实行近代化
B、封建家长制在法律上开始解体
C、个人财产权正当性被承认
D、家庭规模小型化成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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