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美国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把洛克和盂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纳入了联邦宪法中,但在具体内容上却又和洛克、孟德斯鸠的思想有着很大的差异。洛克的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外交权的分立,他的所谓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二权分立,因为他认为行政权、外交权应属于君主,只有立法权属于议会。孟德斯鸠对共和制是不信任的,他不赞成把行政权给民众或他们选出的人,而赞成把行政权保留给开明的君主,孟德斯鸠对司法权是不重视的,他认为司法权应同时委托给贵族组成的上院和人民选出的下院。因此,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实际上都带有一些和君主制妥协的特色。从根本上说,美国的联邦宪法完全是从美国的实际出发制定的。正如埃尔布里奇·格里所说:“联邦政府好比是杂交新品种,世界上尚无先例可寻。”
——摘编自余怀彦《深层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