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唐朝政府总结历代商业发展经验,不断完善坊市制度。政府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政府在各级市场,设“令”一人,其中在中州以上各级市场还设“丞”一人。市令“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丞为市令副贰。政府对“坊主、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者”进行处罚,对坊市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者先处分,再拆毁。
唐律规定:“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仗六十”,“市及州、县市司知情,各与同罪”。此外,唐律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结伙行骗等行为,规定最低要仗八十。
——摘编自吴慧主编《中国商业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