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萌芽于西周,确立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完备于明清。秦设监察御史执掌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兼国家的监察工作。汉武帝在各州设刺史,以“六条”法规作为履行职务的依据,而六条中打击强宗豪右、以强凌弱以及二千石不奉诏书则是其基本内容。明清监察机关的触角更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比较突出的是监察御史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牵掣;监察官员特殊的选任、考课、监督制度,使中国的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内容,因而在一定时期曾经成为抵触惰性力量、消解社会矛盾的积极因素,对澄清吏治起过较好的作用。
——《试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材料二:从世界各国已有的行政监督经验看,监察制度在一个国家的监督机制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无论是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还是政党监督、社会舆论监督,都不可能对国家机构中的行政系统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孙中山认为,监察制度是中国固有的东西,是中华法系的精华。邓小平也强调:“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控制。”因此,对我国现有的行政监察制度进行改革,建立行政监察院,使行政监察成为监督行为的主干监督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