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之道与社会和谐
崔永东
①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庸”是“用”的意思,“中庸”即“用中”,亦即按“中”的标准去做。“中”是 “恰到好处”,是一种“完善”的象征,而“过”与“不及”都是对它的偏离,因而都是不好的。但那种将“中庸之道”当成一种折中主义的看法是一大误解,“中”并不是一把在表面上或数量上对事物进行所谓“半斤八两”式平分的标尺。“中庸之道”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是一种真正的勿过勿不及的状态。“中”又与“和”有密切关系,东汉大儒郑玄对“中庸”解释道:“名曰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中和”一词是指按“中”的标准去做就会达到一种“和”的状态。和谐是一种完美的状态,因此可以说,“中和”是一种至善至美的理想化状态。
②中庸之道作为一个方法论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表现为宽猛相济、德刑并用的治国方略。但德刑并用不是指德教与刑罚平分秋色,而是指德主刑辅,按儒家的观点看,德主刑辅恰恰是一种实质的“中”,而德刑并重是一种表面上的“中”,表面上的“中”并不合乎真正的“中庸之道”,而实质的“中”才体现了中庸之道的真实内涵。另外,中庸之道还表现为一种政治理想,或者说一种为政的最高境界,这就是儒家所谓“致中和”的境界。《中庸》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就是说,达到了“中和”,不仅实现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和谐,而且也实现了人类与自然万物的和谐。而这正是儒家孜孜以求的为政者的终极境界。
③中庸之道适用于法律领域,则要求在立法上注意寻求各种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点,适当考虑民众的利益。这就涉及到一个立法公正的问题。当然,由于历史局限,儒家对立法公正的理解与今天相比有很大出入。孔子有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则强调了刑罚公正问题,应该说,儒家的司法思想体现了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用今天的标准看,一种以公正和人道精神为主宰的立法与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④中庸之道适用于文化领域,则表现为一种理性与温和的文化发展观。它反对在文化问题上搞“不破不立”,反对横扫一切文化传统,提倡文化的“损益”式发展。所谓“损益”就意味着对传统文化有肯定、有否定、有继承、有创新,既非故步自封,也非目空一切,而是主张在继承传统中的优秀成分的基础上与时俱进。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⑤中庸之道适用于经济领域,则表现为经济政策上的“富民”措施。儒家从“中庸之道”的立场出发,不赞成将社会不同阶层间贫富差距拉得过大的制度,因为这些都有碍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但我们不能把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主张简单地理解为财富分配上的一种平均主义,而应该从缩小贫富差距、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理解其中的深意。
(选自《2007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阶段成果选编》,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