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明制凡鞫重囚大案,必须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审,谓之三法司会审。洪武时确定会官审录制度,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等部门的官员到场审录,以后形成制度化。另外,刑科给事中还把握了死囚的终审环节,对于已经判处死刑的罪囚,行刑前还须经刑科最终复核。在地方上,提刑按察司为省级执法机构,同时朝廷派出的各道监察御史、巡按御史等都要参与地方要案的审理。府、县由知府、知县负责审理案件,但要受到监察机关的严密监督。总之,从中央到地方一切重大要案的审判,台谏官都要参与,“凡有疑狱,必力争不已”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