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法律是国家之重器,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是国家政治制度必须解决的基本课题之一。秦朝御史大夫府设有侍御史若干,分别掌管奏章、律令、文书、档案等,掌刑辟的廷尉每年须到御史府核对法令文本。汉代刺史巡察郡国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省察治状”“断理冤狱”,还须监督郡太守是否有“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等行为。
唐朝御吏有奉诏复按囚徒或复勘旧狱的职责,一些大狱、重案由御史台与刑部、大理寺一起鞠审。宋朝御史台设“检法官”一职,负责检详法律,另设“推直官”专治狱事,在地方上设提点刑狱司,所辖州府十日上报一次“囚账”,“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不得迎送、聚会”。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赋予组织刑部、大理寺参与会审的职权,监察御史奉救巡按地方,第一职权即为“雪冤狱”,“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清朝规定:“官民果有冤枉,许赴院(都察院)辩明,除大事奏请闻外,小事立予裁断或行令该督抚复审昭雪。”
——摘编自戴军《中国古代监察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
材料二:杨乃武案能得到纠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朝廷要通过复查该案敲打地方督抚,重振渐衰的皇权,改变内轻外重的权力格局。杨乃武是个有功名的举人,作为士绅,他的平反得到了同学的大力帮助,得到了胡雪岩的巨额资助,而18名浙江籍京官的联名呈诉也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民营报纸《申报》对该案长达三年多全程跟踪式报道,从最初猎奇,进而敢于揭露司法黑幕,仗义执言,为民请命,形成巨大社会舆论。而杨乃武的姐姐和妻子这两位不屈的女性,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利用制度允许的伸冤之路坚持不懈,最终使该案峰回路转,慈禧太后亲自督促下,刑部重新开棺验尸,推翻地方裁决,制造冤案的众多官员受到惩办。
——摘编自陆永棣《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