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随着工厂的广泛建立,妇女和儿童像男工一样长时间工作,同样在闷热、潮湿和毫无安全设施的车间工作。为了改善工人工作状况,社会改革家罗伯特·欧文亲自创办新纳拉克工厂进行实验,并于1815年提出改善童工和成年工人工作状况的立法草案。
为解决严重的社会问题,英国政府在整个18世纪一直不断颁布、修正工厂法案。工厂立法经历了l802——1831年的探索时期、1833——1867年的确立完善时期、1871——1901年的成熟强化时期三个阶段。实际上,英国政府对于工厂立法的态度与自身管理方式的改变是同步的。有学者将英国中央政府的管理以1870年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1835——1870年的分散式的管理阶段,这一阶段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不强,全国管理较为混乱,地方政府腐败和低效问题严重。19世纪70年代以后为权力日益集中阶段,开始了中央政府部门对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过程。
——《19世纪英国工厂立法初探》
材料二:清末经济立法是清政府为摆脱困境、挽救日益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而进行的一场法制变革运动。1902年清政府在修律上谕中提出“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指示修律大臣“按着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1903年的)《公司律》基本上是参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法。《公司律》明确规定以确定商人权力为中心,给予商办公司与官办、官商合办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同享“一体保护之利益”,这就使民族工商业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维护。(1903年的)《简明商会章程》规定了商会具有的社团“法人”地位,商会成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活动的主要阵地。
——《清末民初经济立法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