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雍正时期,各地奏请开矿,清廷经常以“开矿聚集亡命,为地方隐忧”为由,下达“严行封禁”“永远封禁”等命令;对一批朝廷获利甚多的矿产,则由朝廷和地方官府严加控制。
1872年,李鸿章在一份奏折中指出,上海各工厂“日需外洋煤铁”极多,“可忧尤甚”,他建议清政府“设法劝导官督商办,但借用洋器洋法,而不准洋人代办......于富国强兵之计殊有关系”。清政府采纳李鸿章建议,决定先在部分地区试办“开采煤铁事宜”。
——摘编自载逸主编《简明清史》等
材料二
新中国“一五”计划指出:“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它的勘查进度,资源供应的保证程度,是合理的分布生产力、建立新工业基地、正确地规定工业建设计划的先决条件。”为此国家要求“有计划地展开全国矿业的普查工作”,“加强对某些从前没有发现或很少发现的和目前特别缺乏的资源(例如石油)以及在地区上不平衡的资源的普查工作和勘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