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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686年,清政府设立广州十三行。从官府的角度来说,十三行是外商的代表;从外商的角度来说,十三行又是清政府的代表。行商是得到官府承认的唯一合法机构,从行外买进的商品,如果不通过行商此无法外销。因此,“通过行商采购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取一部分手续费,然后以行商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

在广州作为唯一通商口岸后,粤海关的税收成为皇家的重要财源。康熙六十年(1721年),进入粤海关的船舶附加税为3%,雍正六年(1728年)增加到10%。“咸丰六年(1856年),亚罗船期事起,英军再攻广州,居民愤慨外人频年横暴,不问黑白,烧夷馆,洋行被殃及”,十三行的命运遂告终结。

——摘编自王询等《清代广州通商及其十三行制度》

材料二:1602年,荷兰议会颁布了荷兰东印度会司的“公司成立特许章程”。根据特许章程,东印度公司被授予从荷兰到好望角以东以及经由麦哲伦海峡的贸易垄断权。章程明确规定了工作分配,如造船、装备和这回货物的贬卖等。阿姆斯特丹商部负责一半,泽兰商部负责四分之一。这既是“业务份额”的划分,也是“股份”或权利比例的分配。行使公司管理权力的董事席位也大致按此比例分配。荷兰东印度公司可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一是从事海外贸易,攫取商业利润的时期,其途径是贱买贵卖;二是侵占殖民地实行赋税掠夺的时期,其方法是占据广大的领土,直接的掠夺。荷兰及其东印度公司的权威建立在商业霸权之上,但是以贸易为灵魂、脱离工业生产的荷兰成为工业革命浪潮中的落伍者,最终东印度公司一度拥有的繁华岁月消逝在历史的烟云中。

一一据仲继银《荷兰东印度公司》等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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