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治”一词最早出现在《礼记·乐记》中,“然则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在我国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将法律视为实现特定目标的手段和工具,而没有将其视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近代以来,尤其是自“五四”运动以来,“民主”和“科学”作为社会理想和目标,已具有广泛的共识。但“五四”时期并没有深刻认识到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因为救亡图存、自立自强是那个时代的主旋律,民主指向自立,科学指向自强,“民主”和“科学”自然就被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而法治更多被看作是国家独立和强大之后,才应该思考和追求的目标。“五四”没有把法治作为口号,主要是因为人们并没有认识到法治的独立价值,而是将其作为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富强等目标的手段和工具。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无论是成文法的颁布,还是法律的执行以及法律的适用等方方面面,但整个过程却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在“文革”时期,法治基础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党工作的重心,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此为中心,深刻检讨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作为当时及后来很长时期内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正式采用“法治”的表述,这也标志着我们党在执政理念、领导方式上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将依法治国确立为一项宪法的的基本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对依法治国予以保障。这种观念上的改变意味着“法治国家”建设不再是一种方式和手段,其本身就是国家建设的目标。
从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变化本身表明,我们党对民主法制建设认识正在逐步深化。西汉时期的《淮南子》一书曾对小康社会进行了描述,“百官正而无私,上下调而无尤;法令明而不暗,辅佐公而不阿;田者不侵畔,渔者不争限;道不拾遗,市不豫贾”。可见,小康社会实际上包含了社会稳定、国富民强、百业兴旺、政通人和、秩序井然的内涵。即使仅从经济层面理解小康社会,将其视为一种社会经济维度上的现代化,那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面”二字,则显然已经超越了经济维度。我们说法治是目的,是因为法治内在包含社会文化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等各类有利于增进人民幸福和福祉的目标。也就是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指物质上的丰富、经济上的富裕,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而且还包含了个人生活在自由、平等、安全的法治环境中,社会治理井然有序、社会环境安定和睦、权利自由受到保障、社会正义充分实现等内涵,这些目标也是法治的目标。
(摘编自王利明《法治具有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