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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北魏孝文帝上台以后,对法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鲜卑拓跋部依据旧有习惯法原只“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直到太和中期,孝文帝诏群臣议定官制,中央设有廷尉、御史中尉、五局司直、廷尉正监评等官职, 地方由州牧、刺史、太守等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延兴四年(474)孝文帝下令凡“狱有大疑,乃平议焉”,“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不得疑奏。”又诏曰:“自今以后,非谋反、大逆、干纪、外奔、罪止其身而已。”太和三年(479)“令中书令高间集中秘官,制定法律”,对违反礼教的做法,都要以违法行为来处置。在实行均田令的同时, 孝文帝于太和十年(486)、十一年(487) 连续下诏:“凡轻系之囚,宜速决之,无令薄罪久留狱扦。”以此解脱一些无罪或轻罪被囚的犯人, 增加劳动人手,恢复农业生产。北魏律定本,成为了北周与北齐的法律制度源头。

——摘编自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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