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短短数年,起草的主要新法有《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监狱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数十种之多,同时他编译教材,创设法律学堂造就司法人才,实现了巨大的变化,但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牾而流于具文。由于清朝很快被辛亥革命的浪涛所吞没,所以制订的新法大多没有颁布施行,但却为继起的北洋政府所援用。.
——摘编自王学减《法治之难:大清法治建设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