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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是古代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两种主要手段。在不同历史时期,二者具有不同的理论表达,运用方式也各有侧重。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德治法治并重逐渐形成传统,强调“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彰显出独具特色的治理智慧。

德治是对儒家为政以德、以礼治国的一种概括。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法家思想,强调通过严明法令来维护君主统治和社会秩序。许多学者认为,“商周之变”与“秦汉更替”的治理思想变化,对古代中国德治法治并重模式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商周之变”颠覆了以往“祖先即为天神”的天命观,把天塑造为具有道德人格的主体,确立了天命靡常、与天同心才能以德配天的观念,以德节制罚、以德引导政令的治理理念逐步形成。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百家争鸣,秦以专任法治而强,实现大一统。代秦而兴的汉朝,经过数十年思想更选,逐渐接受儒家“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德主刑辅”治理思想。到隋唐时期,“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法治并重模式日趋成熟。

德治法治并重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价值取向基础上的秩序追求。德治注重自我修养,希望人们自觉遵守礼制。不过,如果没有政令、法律的保障,德治也难以落到实处。政令、法律因其强制力而有效,但是单纯以强制力服人也难以实现长治久安。德治以价值认同来凝聚共识、感染人心,法治以强制规范整饬秩序、纠正违失,两者相互支撑才能形成同心同德、安分守法的善治局面。

德治与法治各有其“典”“则”。“典”是指礼法体系的基本经典、基本法则,确定国家治理的主流价值和主要规范。“则”是各种形态的具体规则,规定行为准则、政务标准等。德治之“典”,主要是官方倡导学习的一系列儒家经典。这些既是阐释德治义理的经典,包含大量关于礼的基本规则,也为其他社会规范形式提供基本价值原则。德治之“则”,散见于各种礼仪礼制、乡规民约、家法族规、行业性规则之中。法治之“典”向上可以追溯到禹刑、汤刑等古代刑书汇编。秦汉时期,律的形式日臻完备。唐朝不仅有以刑事法律为主体的唐律,还有法律典则的汇编《唐六典》,法律形式十分丰富。明清两代在律之外制定了大明会典、大清会典。“法治”之“则”,表现为各种政令、条例和司法成案等。这种“德”“法”各“有典有则”的规范体系是相互衔接、相互滲透、综合为治的。正如东汉陈宠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德治法治并重不仅体现在规范体系的融通上,还体现在实施体系的完备上。《大学》以个人道德修养为起点,扩展到天下治平,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古代中国把家庭、家族视为个人人格养成的亲属团体,被赋予一定的自治权,亲属之间的纠纷有些可以在内部自行解决。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律典、政令的实施,以强制力保障秩序安定,同时又注重道德教化作用。比如,一些朝代的州县和乡里设有彰瘴亭和申明亭,由德高望重的乡绅旌表嘉善、申诫顽劣。国家对大典、大政负责,有专职部门负责核心价值确定、经典注疏正义、官吏选拔考试、税赋标准与征收、学校教育等重大事务。国家还允许乡贤、书院、家族等,以内部章程、规约等规范形式实行自治。

(摘编自张生《从德治法治并重传统中汲取治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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