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二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将“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民法典总则,有助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也顺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将人格权单独入编,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弥补了国外某些民法典“重物轻人”的立法缺陷;对于“霸座”“霸铺”甚至抢夺方向盘等不文明的乘坐行为,在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以民法的形式明确此类行为的违法性质,依法实施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