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公社一级建立财政和农业银行机构,以全额提取农业剩余,农业成为重工业所需资本的积累来源。在此背景下,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出台,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也要严加限制。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1997年,国务院出台通知,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摘编自《中国户籍制度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