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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在《非遗法》的加持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已经从物质文化遗产拓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从对物的保护上升到对人的保护,从对物件的保护过渡到对物件制作技艺的保护。对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成对”保护已经成为共识。这种共识有效地阻止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断流。

但在《非遗法》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混淆非遗概念的问题。有人误将刚创造出来的“现产”当成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误将被改编、改造过的,甚至被西化、被娱乐化的东西当成遗产。其次是保护理念的问题。《非遗法》重点强调了“原真性”保护原则。所谓“原真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原汁原味”,目的是确保每个项目的真实。如果经过我们的保护已经不再是原来的东西,保护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历史价值。传承人的底线就是不能传递“假情报”。要严把传承人“入口关”,并将那些伪传承人及早“踢”出传承队伍,不能因为他们影响有序传承。活态传承是非遗的最大特点,但活态传承的本义并不是让非遗改变,而是让非遗通过一个个泥人的制作、一首首山歌的演唱以活态的形式传承下去。活态传承理念的提出也是在告诫人们要礼敬传统,而不是对传承人所传文明随意改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非遗的“原真性”。

随着非遗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入,未来修订《非遗法》时还会涉及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上讲,真正的非遗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共同遗产,而不是留给某个人的私人遗产,这一点与文创产品不同。但从传承规律上讲,其知识产权的界定比较复杂,比如一些以家族为传承线的项目,其本身就有不外传的规定;比如经过再次创作的具体作品,因为作品中表现出了独特的个性,创作者应该拥有知识产权,如传承者翻唱的非遗民歌具有个人声音。

(摘自刘海红《有法可依推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进入新时代》《中国文化报》)

材料二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和农村人口的不断流失,这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的一个最大困扰就是原本乡村属地的非遗传承主体流失或者缺乏稳定性,导致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提升非遗在城市的共享度,实际上就是扩大非遗传播的范围,让城市居民能够感知、共享乡村非遗的魅力。如果从保护非遗本真性的角度看,似乎这样的共享并不适宜,但要破解传承的困局,通过提高共享度,进而扩大非遗的受众范围,受众的增加可能潜在地提高其中少教人成为传承人的可能性,从而营造非遗传承的条件与环境。如今的城市人口结构中,属于第一代进城的人群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在这一群体中,大多数人无论在情感上、记忆上,还是文化认同上仍然与乡土社会保持着高频度、深层次的联系,因此,涵盖了民俗在内的诸多非遗成为连接城乡、沟通新市民和乡村社会的纽带,而他们作为乡村文化承上启下的一代人,既了解乡村文化的过去,又肩负着将其传递给下一代的使命,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之为乡土文化的承载者和传递者。我们也知道,随着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城乡文化的交流融合将成为一种趋势。乡村非遗的城市共享既可以丰富公共文化一体化的内容,又可能为非遗的传承保护带来机遇。

从这个意义上说,非遗的适度进城,不仅是一种文化上的共享,而且与政府的“送文化下乡”共同构成了城乡文化双向互动的景观,改变了以往从城到乡的单向文化输入模式,客观上也拓展了非遗未来可能的传承发展空间。

(摘编自杨旭东《提升共享度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然要求》)

材料三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两部文化遗产基本法,到有关遗产保护利用创新的一系列特定领域的专项发展条例、指见、管理办法我国形成了各种专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互补兼容、相互推进的制度化网络,构建了文物保护利用、非遗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创新三条主线的保障体系,为高效率、高质量的遗产保护发展事业提供了制度支撑。

我国的遗产保护发展实践表现出积极进取的开拓性和创新性,对遗产的概念、范畴和价值的理解日益开放包容,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充实。我们所理解的文化遗产已经超越“架子上的文物”和静态的遗址、建筑的传统范畴,走向更宽泛意义上的包括景观空间、生活方式在内的“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不断深化,“大遗产”发展思维更加成熟稳健。

我国的遗产保护发展并非局限于单一的专业领域实践探索,而是融入国家和民族的总体性、时代性的战略部署。国家宏观设计越来越突显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地位,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进一步强化与遗产领域的交集和互动。多重国家政策的交织共力、相互呼应,体现了遗产保护发展的“大战略”理念。

(摘编自林秀琴《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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