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清初编审户口,分军、民、匠、灶四种户籍,十六岁以上成年男子称"丁",凡编审在册的成年男子,都须缴纳丁银,但各地额度多寡不一。康熙时编审户口,老不除籍,社不加丁,亡故者仍在籍不除。数代人的丁银负担都集中到在籍男丁身上。有的地方的情况甚至是,"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随着无田农民被迫逃亡,应纳丁银又转由常住人丁负担。康熙晚年,人口隐匿、速亡问题已非常严重。顺治时,陕西南郑、浙江嵊县等地就曾试行过"丁随粮行"和"摊丁入亩"的办法。有的地方将逃亡、去世的人丁的丁银摊入田亩作为土地税征收。雍正帝登基后,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推行"摊丁入亩",统一依据占田数量征派赋税。占田多的地主须多纳田赋和附加的地丁银,少地和无地的农民则可少交或不交赋税。
——摘编自范文澜《中国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