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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数量众多,为履行其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但在开展社会、经济活动中,如商事登记、土地确权、财产登记等方面,因为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不能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各种事务都必须由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经历着“有实无名”的尴尬境地。这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经营带来很大阻碍。

为了更好的激发基层的活力,民法典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结合材料并运用《政治与法治》知识,分析村(居)委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如何激发基层活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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