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
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
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
材料二:
第十一条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和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收使节。
第十二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第十八条皇帝任命帝国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
材料三:
材料四:解决主权问题成为1787年宪法最突出的特色之一,即国家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
除解决主权问题之外,宪法还解决了另一个该国人特别担心的问题:中央政府权力过大。新国家领导人最惧怕的莫过于最终建立的是一个专制独裁政府。
因此新国家政府的众议院应由公民直接选举,参议院、总统和联邦法官的选举则应在一定程度上与公众意愿相对隔离。
——摘编自艾伦.布林克利《美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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