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871年4月16日,俾斯麦亲自领导制定的帝国宪法,在德意志帝国议会上原样通过。新帝国形式上作为一个联邦组织起来,各邦表面上并未失去各自的原有地位,但统治权属于普鲁士控制的帝国政府,而不属于各邦。陆军、海军、外交事务、关税和银行立法、间接税、货币、民法刑法、邮电都掌握在帝国政府手中,尽管帝国并没有自己的行政机构。保留在各邦手中的则是包括警察、部分司法、直接税、宗教和教育在内的邦内行政事务。
材料二:联邦德国政治现代化的第一个内容是《基本法》的制定,其政治体制的原则之一是联邦制。联邦制原则是指发挥地方的主动性,防止中央机构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市、县、乡的基层管理基本上实行自治。直接由联邦管理的有外交、国防、海关等。各州不仅是国家的行政区划,而且享有部分国家权力。各州均有自己的议会和宪法,有教育、部分环保和大部分警察事务的立法权。
——均摘编自丁建弘《德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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