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诗歌以赋、比、兴为叙述的基础,重视诗歌表述中的铺陈、寄托和讽谕,模糊了叙事和抒情的界限,也使客观叙事中常有主观情感的渗入和表露。
赋、比、兴是中国诗歌技法的源头,奠定了中国诗歌缅邈情致的整体风格。“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意在尽抒其情而畅达其旨,如《卫风•氓》中以“桑之未落,其叶沃若”言女子韶华正值,以“桑之落矣,其黄而陨”喻女子容光不再。“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意在引事引言不致唐突,起接吻合浑然无痕,如《周南•关雎》以关雎兴渚到君子淑女之恋,《卫风•淇奥》以“瞻彼淇奥,绿竹猗猗”言及君子之德。比是通过对物形或物性的把握来征验或描述未知事物和陌生客体。与兴相比,物我关系比较疏朗,这种把握包含着一些判断、思考、分析、比较的因素,即所求的不仅是外在的形似,而且还有意神上的相通或相应。这种人与自然物性同构、人与自然物态相印的心理意识极大地增强了中国诗歌的文化内涵,对兴寄遥深的风格起了推动作用。到了汉魏时期,随着天人关系认识的深入, 艺术视角逐渐拓展到自然环境、古今演变、天地万物和人际异同,在这些诗歌叙述中,自然不再是一个独立于人的外在,也不仅是为人所利用的客观,而成为诠解人类行为的 “非异己的存在”,与人、事件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进一步强化了中国诗歌重视感发、融汇情景的艺术特征。
出于对政治、社会和人生的强烈关注,中国古典文学非常强调艺术创作的现实功用。主张利用诗歌进行讽喻、赞美以及抒写怀抱,并在诗歌叙述深层蕴涵着或隐或现的创作动机。《论语•阳货》记载孔子论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代表了儒家乃至先秦时代学者对以诗歌为代表的文学功用的经典评论。同时或稍后,《左传》的“诗言志”,《国语》的“献诗讽谏说”,都强调文学反映现实、服务政治的作用。此后,庄子的“诗以道志”、荀子的“诗以明道”、韩非子的“以功用为之的觳”、刘安的“怨刺”说、《乐记》的 “教化说”、《毛诗大序》的“讽谏说”等,都将诗歌的讽喻作用作为评价的首要标准。先秦经典对诗歌功用的强调,决定了中国诗歌重视寄托和讽谏的创作特征。胡应麟《诗薮》(内编卷2)以“寄兴无尽”评《青青河畔草》,意在赞许其中深厚的感情寄托。沈德潜《古诗源》(卷6)评阮籍诗“兴寄无端”,乃概括阮诗“言在耳目之内,情寄八荒之表”的特征。陈子昂言“彩丽竞繁,兴寄都绝”,意在批评齐梁诗歌“彩丽竞繁”的风格,要求诗歌有充实的思想内容和强烈的时代精神。历代诗论多以能寄托者为上,陈延焯《白雨斋词话》(卷6)言:“托喻不深,树义不厚,不足以言兴。深矣厚矣,而喻可专指,义可强附,亦不足以言兴。”正是这种对诗歌叙述客观功用的强调。
从客观上说,寄托是讽谏意识和美刺观念对文学的要求;从主观上看,寄托正是比兴手法在诗歌叙述时的内在追求。为了充分表达作者的情感、志向和见解,作者必须选择那些具有譬喻、象征意味的自然风物、人情世态来形容自己的内心感受。这就自觉或不自觉地要求作者在“言事”时,釆用委婉曲折的方法,言近旨远地流露出所要表露的真实意图,使阅读者能在比喻和寄托中体悟到所要表达的内容。
我们如果把中国古典叙事诗和古典抒情诗区分讨论, 似乎有着一定的界限,但同时必须注意到它们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模糊区域,也就是叙事和抒情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呈现出一种混融的状态,叙事一极的顶端是具有人物、情节和环境的“经典叙事”,抒情一极的末端也是具有浓郁情绪宣泄的“经典抒情”,而大量的古典诗歌,都是在非经典的叙事和抒情中,完成了诗歌的叙述。
(节选自曹胜高《论中国古典诗歌的叙述特质》,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