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大清律例》规定:“凡国人在蕃托故不归,复偷漏私回者,一经拿获,即行正法。”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规定:“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处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中法《北京条约》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材料二:
材料三:
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政府确立了“教育立国”的方针。从1966年开始,新加坡所有学生都必须掌握英语和母语(主要是华语、马来语和泰米尔语),这在后来被认为是新加坡教育制度的基石。
——摘编自张耀源《新加坡教育改革发展的历程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