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明中期由于土地兼并、豪强瞒漏,大量徭役负担转嫁到户小力单的穷人之家,导致农民纷纷破产逸亡,朝廷控制的田亩、人丁日益短缩,财源枯竭,入不敷出。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对“天下田亩通行丈量”,结果查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多达三百万顷。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进一步在经济政策和赋役制度方面深化改革,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规定:把田赋、原先按户丁征派的力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计亩征银";官府用取代力役的丁銀雇人服役;取消里甲征收的环节,统一由官府收解。一条鞭法的推行,“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返)”,成效立见。
——摘编自曹大为《评张居正改革》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经济基础和税收制度构建的特殊性,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极小,且逐渐呈下降趋势,因而其财政功能和收入调节功能都极为有限。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特别是出于解决来华工作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从1978年底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问题。根据“税负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80年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摘编自赵仁平《近现代中国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历史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