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宗法制在周代完备而严格,继位的族长在宗族中有对宗族祖先的主祭权、对族人政治上的治理权、对宗族内拥有经济的支配权。同一宗族内,“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这种关系不断发展的结果是君统宗统的合一。
——摘编自冯尔康等《中国宗族史》
材料二:清末民初,宗族组织原则发生了某些变化。1905年,上海王、朱两氏将祠堂族长制改为族会制,“从事家族立宪”。1918年该族增订族会章程,1924年修改,并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曹氏宗族的管理体制也开始近代化,规定族众有参与宗族事务的重大权力。此外,浙江绍兴阮氏宗族在1923年之前设立该族议事、执行二部,实行任期制,由选举产生。
——摘编自常建华撰《中国文化通志·宗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