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田令》载:“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其给授。”据《唐律疏议·户婚》载:“卖口分田者”,“占田过限者”,“盗耕种公私田者”,“妄认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者”,均处以轻重不同的笞刑、杖刑。唐律令规定:“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要依据脱掉家户漏掉人口的多少,处以相应的笞刑、杖刑和徒刑;“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要处以徒刑;“相冒合户者,徒二年”;“于法应别立户而不听别,应合户而不听合者,主司杖一百”。
——椐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