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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古代中国可能早在周代就出现了免征其子孙力役以便侍养老人的行政制度或惯例。

战国时期孟子强调明君应“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取于民有制”。到汉代,给侍奖复之制已经成了一种主要的赋役减免制度。汉代年入九十可配给一名侍丁,年届八十亦可免除子孙一定差役,而留在家里侍养。汉初高祖有怀孕产子而免除一定赋役的诏令。汉惠帝四年(前191年),令“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汉武帝发布“已巳诏”:“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汉光武帝时有“民有产子者复以三年之算”的政策。汉章帝元和二年(85年)“令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

——摘编自胡荣明《传统赋役减免制度的亲属伦理旨趣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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