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李勇在某省文联组织的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文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表示,他们将出一期绘画作品专刊,希望李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李勇的父母收到信息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收到回音。第二年6月,李勇的父母在该杂志期刊上发现有孩子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署孩子的姓名,随即质问杂志社为什么不通知作品被选用并且既不署名又不支付报酬。杂志社称,李勇不到8岁,不像成年人一样享有著作权:杂志社发表其作品是对他绘画水平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报酬。李勇父母将杂志社起诉到法院。本案例中( )
- A、作为与杂志社平等关系的民事主体,李勇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享有著作权
- B、李勇属于未成年人,其父母积极行使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以维护李勇的应得权益
- C、杂志社的做法违背了平等、公开、有偿、诚信等原则,必须以赔偿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 D、诉讼的主体是杂志社和李勇父母,作为被告的杂志社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