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鸦片战争后,道光帝说:“不得不勉允所请,藉作一劳永逸之计......从此通商,永相和好。”1864年,清政府刊印了(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奕诉上奏说:“该外国律例一书,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日允之为条约,今日行之为章程。”1867年,在讨论修约问题时,李鸿章指出,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对其“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的种种非分要求,“皆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1881年,清朝驻外公使曾纪泽曾赴英外交部,“谈商改条约之事”,并“争辩良久”。他认为:“诚能深通商务之利弊,酌量公法之平颇,则条约不善,正赖此修约之文,得以挽回于异日,夫固非彼族所得专其利也。”
——摘编自王建朗、黄克武《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晚清卷》
材料二: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指出:“我们是愿意按照平等原则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但是从来敌视中国人民的帝国主义,决不能很快地就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我们。”
新中国成立后,不承认旧中国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政府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和协定,废除帝国主义势力在中国享有的一切特权;清理外国在华资本及其他财产;采取适当方针处理外国在华宣传机关、文教事业和宗教事业。同时,按照《共同纲领)的“先谈判后建交”原则,即在对方明确表示承认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同国民党集团断绝“外交”关系,承诺支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前提下,同愿与新中国建交的欧洲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实际的建交磋商。
——摘编自沙健孙(1949-195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处理与西方发达国家关系的政策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