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由于明代皇帝多怠于政事,嘉靖、万历朝的内阁中严嵩、张居正等都是手握大权的“权相”……清末官吏张瑞荫说:“内阁之制,在前明有张居正之专擅,本朝设军机处后,内阁宰辅,名存而已”。
——摘自董力《近现代中国责任内阁体制研究》
材料二:责任制内阁所表达的政治思想在于:“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来源于国民的授予,代表国民意志的议会拥有监督政府的职责”,为了防止“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的现象出现,赋予行政机关制约议会的权力也是必要的。通过政府与议会的制约平衡,国民的主权意志得到最终实现。
——摘自何勤华《外国法制史》
材料三:革命党人在交权的同时,将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转化,用责任内阁制取代了美国式的道路、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合法地”架空袁世凯。这种做法固然反映了革命党人实现立宪主义政治的善良动机,但也开创了恶劣先例:可以根据政治斗争的需要来设计宪法。
——摘自董力《近现代中国责任内体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