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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阅读I

材料一:

在秦朝建立之初,中央推行三公九卿制度,地方推行郡县制,严格控制权力的归属,建立起封建社会赖以生存的政治根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保密制度也日渐完善。秦朝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实行保密制度,对于泄密之人有严格的刑罚,并规定专人传送公文,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保密措施。而由于秦始皇确立了皇帝身份的至高无上性,秦代初期的保密信息侧重于皇帝本人的行踪,包括居所、行为言论甚至死亡信息。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就有所记载:“(秦始皇)所居宫毋令人……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而对于君主言论的保密更甚。秦始皇曾因怀疑随行人员泄露了他说的话,下令将当时所有在场的人“皆杀之”。除了上述的明确保密要求,统治者还要控制知情范围。秦始皇在外巡行过程中驾崩,随行贴身官员选择秘不发丧,除丞相李斯外,只有“胡亥、赵高及所幸宦者五六人知上死”。由于保密措施严密、知情范围控制严格,其真相在公布前始终未泄露。正是因为早期保密思想尚未完全成熟,旨在维护国家政权的保密制度可能误入“歧途”,成为专制君主驾驭臣民的权术手段。在这种严苛的保密观下,自然催生出官吏的自身警惕性。《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谨之谨之,谋不可遗;慎之慎之,言不可追。”体现了当时官吏的为官之道。

在史料中,能够发现当时的统治者曾经通过颁布诏书、制度约束等多种方式,告诫各级官员要注重保密工作,并着重强调了泄露秘密的后果。《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天子之命为制,天子之令为诏。”在明确分类的同时,秦代还设立了专门负责公文起草、送呈、归档的机构,负责人称为“尚书”。尚书机构的所在地,戒备森严,有利于公文的安全保密。不仅机构秩序森严,对出任尚书的官员也有保密要求,“国家旧法,选尚书郎,取年未五十者,使文笔真草,有才能、谨慎”。关于公文收发的程序也有《行书律》规定:“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搭配日月夙暮。”

为防止公事文书在传送过程中被私自拆阅,秦代专职人员都要对公文进行一定的处理。这种传统可以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国君和卿大夫在文书上用玺印封缄以示慎重,防止传递时泄密。发展到秦时,将文书的保密处理称为“封”。《法律答问》中记载:“丢失公文,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意为丢失公文,以罪论处,其后即使自己找到了所丢失的公文,但所论之罪仍不应免除。秦代对档案归档也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商君书·定分》记载:“有铤钥,为禁而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通常情况下,档案正本存于中央禁室,副本存于皇帝殿廷禁宫、丞相御史大夫府及郡县,并规定私自进入禁室偷看档案者、改削者死罪,进一步保障了档案安全,防止泄密。

                                       (摘编自蒋怿旻《秦代保密文化漫谈》)

材料二:

唐律不仅在宏观上清晰审慎地作出保密规定,还在各分则中考虑周全,未有疏漏。如《杂律》规定“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这一规定使得涉密人员更加严于律已,提高职业操守。《卫禁律》规定“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擅兴律》规定“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放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这些刑罚制度对泄密罪作出比较明确系统的规定,为依法定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唐宪宗时期,官吏张宿“自布衣授左拾遗……数召对,不能慎密,坐漏禁中语,贬郴丞十余年”。

在唐代的诗歌中,保密文化信息也有诸多隐藏其间。《唐诗三百首》中收录了一首朱庆余的《宫中词》,其中两句为“含情欲说宫中事,鹦鹉前头不敢言”。叙说两个宫女见面,本想说说心事,一看鹦鹉在前,怕它学舌泄露给别人,只好闭口不言。唐代中期著名诗人元稹,因保密不慎,在仕途上遭受严重挫折,便借诗歌抒发自己的愁闷:“四五年前作拾遗,谏书不密丞相知。谪官诏下吏驱遣,身作囚拘妻在远。”更为知名的是“诗圣”杜甫,任左拾遗时曾撰写一首《晚出左掖》,其中的“避人焚谏草,骑马欲鸡栖”,意为怕别人见到自己上奏皇帝的报告,就把草稿烧毁以免闲人说自己邀名;骑马上朝觉得太张扬,于是挤在狭小的马车里,好像鸡栖息在笼子里一样。古人曾对此作出评论,“明朝有封事,谏臣之心。避人焚谏草,大臣之体”,从大众的角度对杜甫谨慎的行为表达了赞许的看法。

    (摘编自《保密工作》杂志202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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