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21年10月,陕西榆林罗某夫妇经营的蔬菜粮油店购进7斤芹菜,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抽样检查,剩余5斤卖了20元钱。约1个月后,罗某夫妇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称该批芹菜有一项指标超标。因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查验义务,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罗某夫妇处以罚款6.6万元。被罚之后,罗某夫妇将此事反映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国务院督察组随后进行调查。
【各方观点】
该案曝光后,引发舆论巨大反响。大部分媒体和网民认为,这是“过罚不当”,处罚方式简单粗暴。但也有部分网民认为,这是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履行职责,食品安全问题应认真对待。督查组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保护市场主体的职责。
【法律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知识,分析在守护“舌尖安全”的同时如何避免“小过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