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帝政时期,民众大会、元老院的立法权名存实亡,其立法权被皇帝的敕令所代替。……帝政后期,皇帝和法学家致力于法典的编纂是罗马法发展中的显著特点,因此许多学者将这一时期称作法典编纂时期……大规模、系统的法律编纂工作,是在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期间和他去世后的一段时间进行的。公元527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即位后,为了恢复昔日罗马版图,谋求罗马昌盛的再现,挽救奴隶制的垂危命运,在发动对西方的战争的同时,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编纂。
——曾尔恕主编《外国法制史》第2版
材料二:恩格斯说:“政治 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宗教改革。”此后,教会法在英格兰的适用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即它“与王国法律、法规和习惯不矛盾或不抵触,亦没有损害或伤害国王特权”,这样,它才能“仍像过去一样被使用和执行”。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国会对教会法和教会法庭的管辖权作了更大幅度的修改,废除了教会法庭对教徒的专属管辖权……在欧洲大陆,天主教会和教会法同样受到世俗政权与世俗法的制约和打击,甚至我们在查理五世的“血腥诏令”中也能发现教会至上已不复存在,教会法院的权威已降落到世俗法院之下。
——羊淑青《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