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经过战国、秦至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交融渗透,以至合流。礼法合流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其一,两汉建立以后,需要一种统一的学说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以纳全国民众的思想行为于一轨。其二,儒家以礼、德、仁政、爱人为其学说的支撑点。法家以一断于法,君主独治,术势并重为其学说的特征。外儒佯宽,内法实猛,外儒内法就是宽猛相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三,儒家讲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讲尊尊,而且是极端专制主义的鼓吹者。在维护君臣上下长幼的等级制度上,二者是完全一致的。
——摘编自张晋藩著《薪火集:中国法制史学通论》
材料二:唐初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唐律疏议》就标榜其以礼作为指导思想,礼的核心——三纲五常便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凡是违背礼仪规定的,都要严加惩处。如《唐律·名例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十恶”的“不孝”重罪,加以严惩。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往往直接引证于礼。如《名例律》疏解“大不敬”罪曰:“礼者,敬之本; 敬者,礼之與。”
——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