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581年,在总结大学士桂萼、提督都御史陶讲、江西巡抚刘光济以及海瑞等人的经验基础上,张居正一手制定并推行实施了“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一条鞭法”实施后,史料记载,正德初年到万历五年,明朝国库存银呈现总体上升趋势。“一条鞭法”从不同角度降低了征税成本,扩大了总量,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缓和了社会的矛盾。
——摘编自王颖《“一条鞭法”的税收研究》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并施行的。1983年,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农业税条例》实施期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决定,2004年,开始免征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在吉林、黑龙江两省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他省份进行了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2005年,中央继续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全面取消牧业税,并明确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
——摘编自刘积斌《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