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明太祖认为“备荒之政,莫善于预备仓”,因而“令天下县分各立预备四仓,官为籴谷收贮,以备赈济”。在预备仓的粮食发放问题上,朱元璋明确规定,凡遇岁饥先发仓廪以贷民然后奏闻,对于赈济迟缓、坐盗仓粮、瞒报灾情的渎职腐败现象,重惩不贷。明成祖即位后,水旱朝告夕赈,无有壅蔽。永乐二十一年(1423年)三月,河南登封县赈饥荒即“发预备仓谷”。明仁宗在位时,户部请以备储官麦贷民,仁宗训示“即赈之,何贷为”;听到民众缺食,仁宗遂打破部臣预闻的成规,令杨士奇即刻就地草诏。宣宗即位不久,山西盂县、山东济宁州、河南磁州将预备仓粮米借给饥民,俟秋成如数还官。
——摘编自王卫平、王宏旭《明代预备仓政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1932年10月,国民政府监察院副院长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提出调节民食案,内容包括督令各县恢复积谷仓,由中央择粮食主产区设置“总储备仓”等。1933 年10月,行政院又通过“官买积谷,以利农村案”。同月,蒋介石在南昌召集粮食会议,制定兴办仓储计划,由行政院命内政部、实业部及各省市认真办理。在仓储种类上,将仓储分为国立储备仓、省立储备仓、县仓、区仓。地方原有旧制积谷仓库,应立即恢复或改组。在粮食储备数量上,规定县仓应陆续积谷至10000石以上;区仓储备数量应在1000石以上,乡仓应在500石以上。
——摘编自任新平《近代中国粮食储备制度的变迁》